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门户网站
微信公众号:
您当前所在位置是: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要闻 > 正文
守护科技创新!速览这场发布会的十个精彩答问
发布时间:2024-02-23

浏览量:0

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

更好服务知识产权强国建设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就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运行答记者问


2月22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郃中林、周翔出席发布会,介绍了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和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运行的有关情况并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成立五年来,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运行取得了积极成效。请问,法庭作为目前我国唯一一个专门化国家层面的审判机构,下一步深化改革的方向和目标是什么?


陶凯元:感谢您对法庭未来发展方向的关心和关注,我相信这也是在座各位记者和社会各界普遍关心的一个问题。法庭成立五年来,积极探索和不断深化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改革,工作成效颇为显著。法庭五年来的实践充分证明,党中央的这一决策是完全正确的,未来的改革应该继续坚持这样一个基本的方向。结合当前法庭运行的情况和面临的机遇挑战、形势任务,我认为未来深化法庭改革重点要采取以下两方面的举措。


第一,要完善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要深入总结改革的成绩和经验,按照《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提出的“实施高水平知识产权审判机构建设工程”和“完善上诉审理机制”要求,切实采取措施优化技术类知识产权和垄断案件上诉审理机制的顶层设计,进一步健全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体系。这是未来非常重要的改革方向和任务,纲要对我们提出了“机构”和“机制”两方面的要求,前面我介绍时讲到,法庭三年试点结束后中国法学会和中国科协两个第三方机构进行了评估,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了最高人民法院专题汇报并进行审议。在评估和审议的过程中,大家都提出要在法庭的基础上设立国家知识产权法院的意见和建议。我认为,这是一个比较理想也切实可行的方案。如果能实现这一目标,将极大有助于更好保障创新驱动发展和高水平对外开放,更好服务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当然,要实现这个目标,目前还需要广泛凝聚社会各界的共识。


第二,加强法庭全方位的基础保障。要在人才队伍、办公场所、基础设施等各方面加强法庭的保障力度,确保审理机制、法庭工作稳定高效运行。当前,重点是要加快推进面向全国法院的专业人才集中选调工作,应该说是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条线的一件大事。现在我们的法庭是在比较艰苦的条件下满怀激情地干事创业,欢迎记者朋友们到知识产权法庭实地参访。


总之,法庭改革的推进和深化,要以更好发挥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的职能作用为基本目标,以服务知识产权强国建设为根本宗旨。


问: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典型案例,以及优化法治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指导意见,请问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在加强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作了哪些工作?下一步有何打算?


郃中林:民营企业在推动发展、促进创新、扩大开放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法庭受理的大部分案件当事人都涉及民营企业。法庭坚决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权益”的决策部署,依法保护民营企业知识产权。


一是坚持平等保护各类主体合法权益。法庭坚持平等保护各类主体,不论国有企业、民营企业还是外资企业,不论企业大小强弱,均不偏不倚、一体对待。今天发布的“蜜胺”案,权利人分别为中外合资企业和高新技术民营企业,侵权人包括有国资背景的上市企业,法庭判令各侵权人全额连带赔偿2.18亿元;“橡胶防老剂”案,权利人为国有企业,侵权人为民营企业和个人,法庭二审依法维持一审关于侵权人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2亿多元的判决。


二是加强民营企业科创成果司法保护。法庭通过有效保护民营企业科技创新成果知识产权,助力激发企业原始创新活力和创造潜能。今天发布的涉“WAPI”通信方法发明专利侵权案判赔1.43亿元,有力维护民营企业自主创新成果的专利权。


三是维护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法庭坚持保护竞争和保护诚信,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稳定的市场预期。今天发布的“给排水”公用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认定公用企业隐性限定交易构成垄断,依法支持了原告民营企业的基本诉求。


四是努力促成实质解纷和合作共赢。法庭注重调解解决纠纷,推动当事人从对立到合作、从侵权到授权的转变,从而实现双赢多赢共赢。法庭五年来民事二审实体案件调撤率高达37.0%,在“医用缝合器械”专利权属等诸多案件中,通过调解和解,帮助民营企业实质化解矛盾纠纷并获取更多合法合理的商业机会。


今后,法庭将一如既往,坚持平等对待各类企业,持续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的法治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明天,我们将召开专题座谈会,重点听取法庭案件所涉各类创新主体和诉讼参与者包括有关民营企业代表的意见建议。


问:前不久知识产权法庭审理的“蜜胺”发明专利及技术秘密案被评为了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3年度的十大案件,其中入选理由提到,这是目前人民法院判赔最高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请问知识产权法庭在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赔偿力度方面开展了哪些工作,下一步还将采取哪些措施?


周翔:知识产权法庭成立以来,不断加大侵权损害赔偿力度,判决了包括“蜜胺”案在内的多个赔额超亿元的案件,具体有以下四个方面做法。


一是树立严格保护理念。很多案件中权利人研发的创新技术为其带来明显竞争优势,如在“香兰素”案中,原告的香兰素产品一度占据全球市场份额60%;在“蜜胺”案中,原告是全球最大的蜜胺生产企业,占据全球20%市场份额。对于侵权行为,必须判令足额赔偿才能有力保护原始创新。


二是坚持以事实为依据。法庭坚持在尽可能查明权利人因侵权遭受的损害、侵权人的获利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基础上,确定损害赔偿数额。在“蜜胺”案中,一审法院酌情确定赔偿金额为1.3亿元,法庭根据二审进一步查明的相关事实,计算出侵权期间被告销售蜜胺产品的毛利润约为2.8亿元,故对权利人主张的2.18亿元赔偿数额予以全额支持。


三是坚持以法律为准绳。法庭严格慎用法定赔偿,坚持充分查明事实后,依法判赔足额赔偿。“香兰素”案中,一审适用法定赔偿判赔350万元,法庭二审在补充查明损害赔偿数额的基础上最终判赔1.59亿元。此外,对于侵权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控制人与侵权企业构成共同故意侵权,以及股东为逃避侵权责任,恶意转让公司股权,致使公司难以偿付权利人的侵权损失等情形,法庭依法判决相关自然人与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或者补充赔偿责任,有效遏制侵权行为。


四是落实惩罚性赔偿制度。法庭全面严格落实民法典、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确立的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以有效遏制侵权行为。在“卡波”技术秘密侵权案中,法庭首次适用并顶格判令5倍惩罚性赔偿3000余万元。2023年在8起案件中适用了惩罚性赔偿。


下一步,法庭将进一步贯彻严格保护理念,下大力气查明相关事实,善用敢用、用好用足惩罚性赔偿,依法科学确定损害赔偿数额,使其成为制止侵权行为的有力武器。


问: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信息技术日新月异的背景下,近年来知识产权案件审判面临哪些突出的新情况新问题?人民法院又是如何应对和破解的?


郃中林: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特别是科技进步日新月异,专利等技术类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呈现出以下新特点、新趋势:一是案件数量持续增长,涉案标的额日益增大。五年来,法庭新收技术类知识产权和垄断案件年均增长27.0%,其中发明专利侵权案件年均增长30.9%;诉请和裁判金额超亿元案件明显增多,这些数据反映出科技发展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强烈需求。二是涉及的技术前沿领域日益扩展,新型纠纷大量涌现。法庭受理涉战略性新兴产业案件持续上升,从2021年占比四分之一增长到2023年近三分之一,涉及大数据、人工智能、基因技术等新领域新业态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规则亟待探索和完善,对优质司法服务的要求越来越高。三是涉外案件占比较大,诉讼的国际性凸显。法庭受理案件中涉外国当事人案件占比近十分之一,发明专利授权确权案件中涉外案件占比近三分之一,一些案件国内诉讼与国外诉讼交织,知识产权作为国家发展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核心要素的作用愈发重要。四是案件地域分布不均衡,关联案件较多。五年来法庭受理案件中超过70%的案件来自北京、广东、浙江、江苏、山东、上海等六省市,但也有一些中西部地区案件数量快速增长。各地法院审理的关联案件明显增多,需要在全国范围加强政策指导和工作统筹。


面对这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深刻把握上述知识产权案件增长性强、专业性强、国际性强、统筹性强的特点,按照不久前召开的第五次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的部署要求,未来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深化知识产权审判理念变革,就是要坚持严格保护、能动司法、统筹协调的知识产权审判理念。二是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体系,既包括深化法庭所代表的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的改革,也包括优化地方知识产权专业审判机构布局和职能配置。三是健全知识产权审判机制,重点是推动制定知识产权诉讼特别程序法。四是提升知识产权审判能力,需要大力推进知识产权审判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国际化建设。

问:在知识产权领域的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有哪些主要的不良影响?最高法如何能动履职,引导和规范权利人合理行使权利,促进社会创新高质量发展?


周翔: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也是一项重要法律原则。知识产权领域虚假诉讼相对不多,但近年来恶意诉讼问题日益引起社会关注。全国法院受理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案件数量,由2022年的74件增长到2023年的152件,增长105.41%。


在知识产权领域的恶意诉讼,一般是为了打击竞争对手或者获取超出其知识产权本身价值的利益。涉及专利权行使的恶意诉讼主要有以下表现:一是明知专利权不存在,如专利权已经因未缴纳年费而被终止,却仍提起专利侵权诉讼。二是将他人已经公开销售产品的技术方案恶意申请专利后,提起专利侵权诉讼。三是在生效裁判认定不构成侵害专利权的情况下,以相同专利权、针对相同被诉侵权行为再次提起侵害专利权诉讼;或者双方纠纷已经实质性解决,却再次提起诉讼。


知识产权恶意诉讼是性质较为严重的不诚信行为,至少会造成三方面的不良影响。一是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企业股票难以顺利上市发行、产品停止上市,被迫参加诉讼所产生的直接损失,还可能造成商誉、竞争优势、发展机会等间接损失;二是容易导致跟风效仿,严重扰乱公平竞争秩序和败坏社会风气;三是挤占了本就十分紧张的司法资源。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1年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时新增“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由,为因恶意诉讼遭受损失的被告提供了专门的诉讼索赔途径。2021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以原告滥用权利为由请求赔偿合理开支问题的批复》,进一步对知识产权恶意诉讼行为进行规制。去年,法庭在三起案件中让恶意诉讼或者滥用权利者承担了不利后果。比如,今天发布的典型案例--“靶式流量计”实用新型专利恶意诉讼案,法庭首次认定构成恶意诉讼并判赔,彰显倡导当事人遵循诚信原则、不得滥用权利的司法导向。


下一步,法庭将继续严厉打击知识产权领域的虚假诉讼、恶意诉讼,弘扬诚信价值观,引导规范权利人合理行使权利,促进社会诚信建设。


问:2024年中央一号文件于2月3日公布,其中提到加快推进种业振兴行动,请问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是知识产权法庭在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做了哪些工作?下一步还有哪些打算?


郃中林:种子是农业的“芯片”,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是实现农业高质量发展和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保障。2021年,中央深改委会议审议通过《种业振兴行动方案》,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进一步强调“加快推进种业振兴行动”。法庭成立以来,在推进种业振兴方面主要做了三方面工作。


一是优质高效审理种业案件。法庭这五年共受理植物新品种案件481件,审结364件,涵盖了主要农作物和经济作物,超八成案件中品种权人胜诉。品种权人获赔数额明显提高,侵权人付出更重代价。在“金粳818”水稻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中,判决信息匹配平台组织者支付惩罚性赔偿300万元。在“登海605”玉米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中,对设立公司以侵权为业的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同时认定公司实际控制人构成共同侵权并判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是加强对全国法院审判指导。2021年发布了法庭负责起草的植物新品种司法解释(二),为品种权人提供更广范围和更大力度的保护。法庭牵头负责下,最高人民法院连续三年发布了三批35件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推动全国法院案件质效提升和裁判标准统一。


三是强化与行政部门工作协同。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与农业农村部签署的合作备忘录,建立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专家智库,组织全国法院积极参与种业知识产权专项整治行动,开展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同堂培训,合作发布典型案例,联合开展调研,支持每年举办中国种子大会,促进提升整体保护合力。


今后,我们将持续加大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一是重点推动全面落实惩罚性赔偿制度,二是进一步加强与行政部门协作协调,三是推动落实种子法新增的保护实质性派生品种、延伸保护收获材料等新制度,为农业科技创新和粮食安全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问:我们注意到,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里面,第一条就说我们加强了法律适用标准的统一,裁判标准进一步统一,是我们通过试点最基础的条件。最高法在哪些类案普遍性问题上统一了法律适用?能否举几个例子。


郃中林: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主要是通过制定司法解释和发布指导性案例的方式来统一全国法院的法律适用。以法庭工作为例,近五年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首先,司法解释方面。法庭起草并于2021年发布的植物新品种司法解释(二),有25条,扩展了种业知识产权保护范围,提升了保护力度,降低了维权难度。部分内容种子法修改时被吸收。法庭起草的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条文更多,这个解释将就反垄断民事诉讼程序问题、相关市场界定、垄断协议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民事责任承担等,作出较为全面系统的规定,即将正式发布。


其次,指导性案例方面。根据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截至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共发布了224个指导性案例,其中包括39个知识产权领域的案例,法庭成立以来共有9案入选。比如,今天发布的“锂电池保护芯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案就是其中一个,这个案子的裁判要点明确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行为的性质、布图设计专有权保护范围如何确定,布图设计独创性如何判断等这类案件审理中的基本问题。


此外,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虽然没有指导性案例“应当参照”的效力,但在统一法律适用方面也有参考价值。法庭成立以来,以每年发布法庭裁判要旨的方式已发布典型案例296件,概括出裁判要旨320条。明天还将发布2023年度的裁判要旨。这些典型案例的裁判都是经过法庭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后作出的,对统一法庭自身裁判标准十分重要,对于下级法院处理类似案件也具有参考作用。我举个例子,今天发布的“丹玉405号”玉米植物新品种侵权案的裁判要旨,明确惩罚性赔偿基数可以裁量确定,澄清了关于只有精准计算的赔偿数额才能作为惩罚性赔偿基数的认识误区。


未来,法庭将持续关注普遍性法律适用问题,争取形成更多指导性案例,推动适时出台新的司法解释。同时,通过定期发布典型案例和裁判要旨,既确保法庭自身的裁判标准统一,也为地方法院提供更多参考。


问:长久以来,知识产权维权存在“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等难题,请问针对上述难题采取了哪些措施?取得了哪些成效?

周翔:法庭为解决“举证难”,一是充分运用举证责任转移、举证妨碍制度,降低权利人举证难度。在“蜜胺”案中,原告申请调取了被告向有关部门备案的技术方案,被告则主张其实际实施的技术方案不同,法院将举证责任转移给被告,被告未提供充分证据且不同意一审法院现场勘验,法庭支持原告主张认定被告的技术方案。


二是依法支持证据保全和调查取证申请。在“优选锯”技术秘密侵权案中,法庭依当事人申请对被诉侵权产品现场勘验,进行了14项锯切实验并以此为据作出裁判。


针对“周期长”问题。五年来法庭实体案件平均审理周期为182天,短于改革前。法庭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坚持能改不发的裁判理念。对于一审认定事实不清的案件,坚持凡是二审可以自行查明改判的,坚决不作发回重审处理,避免程序空转。五年来,民事案件发回重审率从2020年的3.4%降至去年的0.3%。


二是紧密衔接好民事侵权和授权确权行政程序。推动在二审阶段实现民事、行政案件的同期到庭、协同审理、同步裁判。积极探索解决知识产权稳定性不足造成的维权周期长问题。在“动态密码USB线材”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中,法庭引导当事人就知识产权稳定性问题作出未来利益补偿承诺,在此基础上及时作出裁判,既加快案件审理,又确保实质公平。


三是优化案件一、二审程序衔接。法庭设立速审合议庭,五年来管辖异议上诉案件平均审理周期不到30天。全面推行电子化上诉移送,去年超过93%上诉案件实现电子化移送。


四是注重运用科技赋能审判。五年来在线庭审9565案,受到当事人的普遍欢迎。全面推行电子送达,成功率达96.1%,平均送达时间缩短至0.69天,大幅提高送达效率。


不可否认的是,有效破解知识产权维权的这些难题仍然任重道远。特别是,法庭自身人案矛盾日益加大,客观上也会影响这一问题的有效解决。今后,法庭将继续努力,充分及时救济权利、保护创新。

问:请问知识产权法庭在保障和激励科技创新方面有哪些典型案例和好的机制做法?


郃中林:设立法庭的初衷主要在于加强对科技创新的知识产权法治保障。法庭成立以来,秉持严格保护、能动司法、统筹协调的知识产权审判理念,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激励科技创新的职能作用。法庭主要秉持以下一些理念和做法。


一是坚持有利保护。法庭秉持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和有利于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有利保护司法理念。今天发布的涉“WAPI”通信方法发明专利侵权案,拓展多主体实施方法专利的侵权判断规则,为通信领域专利的有效保护探索路径。


二是坚持有力保护。法庭秉持加大侵权赔偿力度的有力保护司法理念,坚决落实惩罚性赔偿制度,严厉制裁严重侵权行为。今天发布的“蜜胺”案在一期项目判赔2.18亿元基础上,执行中当事人就一、二期项目达成全面和解,权利人最终获偿6.58亿元,刷新国内知识产权维权纪录。


三是坚持有效保护。法庭秉持裁判要能够及时制止侵权的有效保护司法理念,积极探索停止侵害的具体方式,注意充分发挥行为保全等临时措施的作用。今天发布的开庭首案“汽车雨刮器”案,明确倡导可以采取“先行判决+临时禁令”,有效避免上诉期间出现裁判效力“真空”。


四是坚持高效保护。法庭秉持尽可能全过程加快纠纷解决和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高效保护司法理念。一是坚持二审能改判就不发回重审,去年民事二审实体案件发回重审率仅0.3%。二是积极探索专利民事侵权和确权程序的协同,尽可能实现民行案件在上诉阶段同期到庭、协同裁判。三是优化案件两审程序衔接,全面推行电子化上诉移送,2023年超过93%上诉案件实现电子化移送,完全省去了案卷在途时间。四是全面采用电子送达,平均送达时间仅半天左右。


五是坚持重点保护。法庭秉持突出重点、把握前沿的重点保护司法理念,深入跟踪研究新领域新业态新问题,着力探索健全相关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规则。法庭审结的中国首例药品专利链接诉讼案,受到国内外的普遍关注。


今后,法庭将秉持这些理念,继续积极探索创新更多有利于提升审判质效、有利于解决社会关切的机制和做法。


问: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自成立以来备受国际社会关注,能否介绍一下法庭开展涉外知识产权案件审判工作情况?法庭工作对助推我国国际影响力的提升发挥了哪些积极作用?


陶凯元:法庭审理涉外知识产权案件,是法庭众多工作亮点中的一个突出亮点。从法庭审理的涉外案件数据来看,截至去年底,法庭共受理涉外国当事人案件1678件,审结1198件。


这些案件有这样几个特点:一是涉外案件占法庭案件总数近十分之一,凸显了知识产权诉讼的国际性很强。二是法庭受理的发明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中,涉外案件占了近三分之一的比例,说明中国市场对外国的创新主体很有吸引力。三是越来越多的外国企业选择到中国法院解决知识产权纠纷,这说明中国日益成为国际知识产权诉讼的优选地之一。四是在一些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中,往往在其他国家有关联诉讼甚至是平行诉讼,反映出知识产权国际治理的重要意义。近年来,在标准必要专利这类案件中,国际平行诉讼比较多,一个当事人可能同时在中国,也在其他国家提出有关诉讼,解决好此类平行诉讼,对处理好涉外知识产权案件非常重要。


知识产权保护是国际社会长期关注的焦点和热点。我们知识产权法庭认真贯彻“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依法保护外商投资权益,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的要求,积极履行知识产权国际条约义务,依法妥善审理每一起涉外案件。前面郃副庭长讲到民营企业问题的时候,讲到无论是国企、民企,还是外企,无论是大中小企业,我们都一律平等保护,在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中也是特别强调的。我们依法平等保护,实质性化解跨国纠纷,推动知识产权国际治理,赢得了外方当事人的高度评价。比如,在“DAKS系统”技术秘密侵权案审结后,国际知名油气勘探企业给法庭发来了感谢信,信中说,该案向国际社会充分展示了中国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司法环境。再比如,“轮胎成型机”专利权属案中,外方当事人来信说,法庭的判决增强了所有投身中国市场的外国企业的信心。知识产权法庭获得的当事人赠送的锦旗和感谢信比比皆是,这其中既有外资企业、外国企业的,也有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的。


在法庭成立五周年之际,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专门发来了贺信,高度评价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成就。今年,按照工作计划,我们将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合作,在杭州召开有多国法官参加的知识产权国际司法研讨会,还将和有关国家和地区进行有关知识产权司法研讨及合作,这说明知识产权国际组织、有关国家对我国的知识产权审判是非常关注的,也是充分肯定的。


涉外知识产权司法审判是中国涉外法治的重要窗口,中国法院将一如既往高度重视加强涉外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一是要始终坚持平等保护的原则,让各国企业在中国投资更加安心、放心、顺心。二是要更加注重司法透明和程序友好,增强司法公正获得感。三是认真履行国际义务,提高诉讼的便利性,展现大国诚信和担当,为世界贡献东方经验和东方智慧。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