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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新时代人民法院能动司法”专题研讨会会议综述
发布时间:2023-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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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6月7日,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组织召开“新时代人民法院能动司法”专题研讨会。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杨万明出席研讨会并致辞。

       会上,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张文显、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孙宪忠、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顾培东、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顾永忠、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骐、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高子程、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劳东燕、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侯猛、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李学尧等专家学者,围绕“新时代人民法院能动司法”这一主题进行了深入研讨。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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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万明副院长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能动司法是人民法院在这场深刻革命中的具体实践。要深刻把握新时代能动司法的重要意义和深刻内涵,切实加强扎根中国文化、立足中国国情、解决中国问题的法学理论研究,不断深化能动司法实践,加强理论实践互动,及时总结提炼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特征的原创性理论和观点,构建体现中国特色的新时代司法理论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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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文显:从能动司法的源流与创新,能动司法的政治逻辑、理论逻辑、实践逻辑和法理依据,以及能动司法的时代精神和科学内涵等方面做了深入阐释。


       首先,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同志在江苏调研时凝练出“能动司法”这一司法理念,今年张军首席大法官重提能动司法,这是张军院长和最高人民法院党组赋予能动司法新的时代内涵、新的科学精神,要把能动司法放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法律条线上,要放在依法公正办案的范畴内,要辩证理解新时代能动司法。


       其次,新时代人民法院能动司法有其深刻的政治逻辑、理论逻辑、实践逻辑,也有深厚的法理依据。能动司法源于中国共产党百年奋斗的法治红色传统,特别是马锡五审判方式,马锡五审判方式是能动司法的范例,它指导一系列民事刑事案件都渗透着人民司法的法治动能,赢得了司法的公信力。在革命、建设、改革、发展四个历史时期,能动司法都获得了法院内部的这样一种认可,获得了人民群众的支持。


       最后,能动司法是回应型、服务型、主动型司法。实践价值在于积极主动地回应司法的社会需求和人民关切,特别是人民群众对法治日益增长的新期待、新需求。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都具有正确引领能动司法的作用。各级法院的领导应当准确把握、正确贯彻实施最高人民法院能动性司法政策。此外,要把握好司法的能动性与司法被动性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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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宪忠:对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能动司法”理念表示高度赞成。并提出有以下两个问题需要解决:第一,最近几年来法官管理等制度推进,造成办案少,案件压力比较大以及在整个法官队伍中存在“机械司法”“消极司法”的现象。民商事案例尤其多,因此从社会民生这个重大问题入手来理解能动司法是当务之急。第二,在当前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背景下,需要对法典进行成体系地科学地理解、掌握和吃透法典的总则、分则,还有一些条款的但书等,同时也要认识到尽管民法典已经涉及生活方方面面且已经很成熟,但是法典并不能包括社会实践生活中的所有问题,并直接得出解决方案。


       对能动司法的三点建议:第一,首先应该深刻准确理解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思想。第二,应该深刻体认人民对法律上所设置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感情,要考虑到民众的感受,应该理解到民众感情上的需求。第三,还应该深刻透彻地理解案件分析和裁判的法理,准确地掌握分析和裁判的法律技术。目前看来“能动司法”恐怕不是一个简单的司法体制或者是法官或者程序法方面的问题,实体法上的问题可能要更突出、更显著,需要在实体法上下功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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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顾培东:重提能动司法主要有三个原因:一是人民司法自身建设阶段性重点的转移。二是对司法本质和司法活动特征的准确把握。三是实现司法现代化的重要举措。新时代能动司法与先前的能动司法的不同之处在于,一是知识背景的不同或共识基础的不同;二是对能动司法内涵的理解有所不同;三是对司法与外部社会的良性互动的着眼点不同。


       能动司法应该置放在更高的体制和框架之中。能动司法不是最后的选项。建议当下及后一阶段的任务,在于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回应型司法机制。通过回应型司法的特点与回应维度,提出建设回应型司法机制需要解决三方面问题;一是形成常规性的机制和惯性,保持司法与外部社会常态性适应;二是用积极主动的能动司法立场和姿态,提升引导和主导社会发展的能力;三是通过司法创造性提升司法在社会结构的地位。


       回应型司法机制构建的措施和路径包括,一是形成良好的共识基础。二是提升司法认知的开放性。三是发挥司法解释、司法文件、司法案例的填补、阐释以及纠偏功能。四是加强法官释明权的运用实质性地化解纠纷。五是鼓励法官对涉及新型权利进行新型运行方式,形成恰当的裁判规则。六是坚持外向视觉,评价司法的成效。七是从实际情况出发,重新构造审判流程。八是坚持以法律为原则,以符合审判职能为前提,鼓励基层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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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顾永忠:“能动司法”是指在“被动司法”的前提下,法院依据法律明文规定或者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当事方的争议和请求事项,从实体上和程序上作出公正与效率相统一的司法活动并形成相应的结果。“能动司法”产生和派生于“被动司法”。“司法”一词本身包含了“能动司法”的要求和空间。从一定意义上讲,“被动司法”既为“能动司法”奠定了基础,也为能动司法提供了空间。新时代对能动司法的总体要求是“让人民群众从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而如何才能感受,具体包括广泛吸收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切实落实公开审判原则,切实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确保审判中立,不偏不倚。我国的司法主体实质上是人民法院,能动司法的重点是确保程序公平正义,进而促进实体公平正义,使当事人特别是人民群众愿意接受司法的实体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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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骐:人民法院能动司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是法院回应社会治理需求的必然选择。能动司法是指人民法院在尊重司法规律和现行宪制的基础上积极履行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职权,有担当、负责任地依据法律裁判争议,维护公正。能动司法以合法为基本要求,以积极为工作风格,以公正和效率为价值追求,但我们的能动司法既不立法也不制定政策。当下能动司法的提出有其时代紧迫性、体制基础和现实条件。实现能动司法,一要坚持法治思维,坚持以法律为底线和言行框架;二要立足人文关怀立场,秉持同理心和常理常情,尊重社会公众的良知;三要培养符合法律整全性、融贯性的秩序思维;四要支持法官、法院敢于依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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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子程:能动司法是执法的最高境界。以法为根基,以大局为导向,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兼顾国法天理人情,追求三个效果统一,是执法必须追求的目标。符合公序良俗,利于司法公信力。法的刚性和理性有机融合,穷尽法的弹性空间,可以体现能动司法的功效。新时代,网络空间行为模式日新月异,法的安定性凸显其滞后缺陷,迫切需要执法的能动意识和能力,使立法的不足得以弥补完善,实现立法初衷。能动司法力克机械僵化,又不逾法度的边界,以法治效能为依归。能动意识和担当作为,需要政策导向、监管标准同步推进。建议:出台政策,鼓励能动执法,明确衡量指标取向。发布典型案例,指引能动司法。司法政策应助能动氛围之营造,使能动执法成为司法者行为自觉。关注律师建议,善用职能优势,不遗漏能动执法可以助力大局、惩恶扬善、社会文明的机会,共同推进能动执法效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服务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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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建伟:就能动司法提出如下建议:一是把握好司法能动与司法克制的关系,稳步推进能动司法,要基于正当性、合理性和必要性进行司法能动;二是能动司法应当发挥带动作用,将相关机关、单位、团体和个人带入司法能动领域,共同实现司法能动的目标;三是凸显司法属性。司法能动,无论体现为司法自身能动还是司法延伸功能的能动,都离不开司法这一核心概念,应当围绕司法公正和国家与社会治理展开,司法能动和司法克制都是手段,司法公正和政治需求才是目标;四是司法能动与要求司法机关超越司法职责的行为要有所区分。五是要采取务实精神进行司法能动,避免造成各级各地司法机关的政绩工程和比拼,避免单纯为政绩需求而能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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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东燕:就能动司法从三个方面进行了阐释:首先是当前司法面临的问题与对法律发展方向的把握。当前司法主要面临机械司法、案多人少和司法公正三个问题。而法律发展方向则可以从两个维度进行把握,即功能维度和意义维度。其次是能动司法与社会治理中司法的角色定位。具体来说司法角色有必要实现三个转变,一是从事后干预到事前治理,反思调解制度;二是从消极司法到积极司法,着眼社会治理;三是从个案视角到一般视角,反思机械司法。第三是如何立足于社会治理而推动能动司法。有四个具体举措,一是严格确立相同案件相同处理;二是以典型案件为抓手,改进目前的指导案例制度;三是内部考核制度改进;四是注意进行后果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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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侯猛:新形势下,需要从对能动司法“词”的研究转向对仍在发展的或是新出现的具体“事”的研究。要通过对具体“事”的研究,来深化对能动司法这个“词”的认识,从而推动构建中国自主的司法知识体系。法院体现能动司法理念,要注意区分能动司法与能动检察,基于不同的职能、审判领域、合作主体以及资金投入力度,体现不同的能动程度。法官体现能动司法理念,需要在坚持形式法治与后果考量之间保持平衡,做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三统一,通过能动司法形成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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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学尧:一是用更加宽广的视野阐述中国式法治的内涵,讲好中国式能动司法的故事。二是中国式能动司法有“一体两翼”的内涵,“两翼”分别是“风险司法”和“创新司法”。三是推动符合司法规律、“创新司法”意义上的能动司法。相关举措可有:第一,优化绩效考核制度,对创新领域的案件鼓励创新适用法律。第二,适当放慢专门法院设置的推进步骤,通过普通法院内部庭室的科学设置,适应创新领域的灵活性需求。第三,在法官队伍的建设方面,着力“提升司法系统的开放性认知能力”。选调生应向非法本的法硕学生开放。第四,通过进一步的诉讼制度改革,包括科技专家型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建构,妥善处理好涉科技创新领域中能动司法与人民司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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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委员、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所长姜启波做会议总结,他表示,三个半小时的研讨非常精彩,可以说是能动司法的理论盛宴,规格很高,理论水平很高,研究很深入,非常难得。接下来会按照张军院长的批示要求,把会议情况及各位专家的观点形成报告上报。本次会议仅仅是拉开了能动司法研究的序幕,新时代能动司法还处于破题阶段,需要持续深入地开展研究。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