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
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2022年度)
原告某种业科技公司诉被告某农业科技发展公司植物新品种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案
案号:(2021)琼73知民初24号
此外,我国的甜瓜在世界水果生产和消费中占有重要地位,通过司法审判全面保护甜瓜植物新品种权人的科技成果,将有利于促进种业自主创新,营造有利于创新的市场环境、法治环境。本案被诉种子的生产地为新疆,销售地为海南,对两地的甜瓜产业发展和社会经济稳定具有一定影响,本案判决生效后对系列案件的处理产生了有益的推动作用,促成另案双方当事人达成70万元的使用费支付协议和品种权许可协议,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海南某实业公司诉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反垄断行政处罚案
一审案号:(2021)琼73知行初11号
二审案号:(2022)最高法知行终429号
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实业公司实质上是将消防检测业务的价格固定于某个价格标准之上,属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商品价格的垄断协议情形。根据反垄断法第一条规定的立法目的,省市场监管局结合某实业公司实施垄断协议的持续时间等因素,按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的最低比例进行罚款,符合反垄断法立法目的和过罚相当原则,判决驳回某实业公司诉讼请求。某实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反垄断法明确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垄断协议。本判决进一步阐明了限定最低价格属于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垄断协议行为。本案限定最低价格协议的本质即排除、限制竞争,损害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法院判决从反垄断法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的立法目的出发,认为对垄断行为应处以较为严厉的处罚,方能起到有效的威慑作用。在认定涉案协议为垄断协议的基础上,根据过罚相当原则,结合案件情况对确定罚款数额的考虑因素进行了详细阐述,依法支持和监督反垄断行政执法,对海南自由贸易港打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原告某管理公司等诉被告某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号:(2021)琼73民初35号
某管理公司发现,某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某私募公司)于2021年9月在海南三亚成立,企业名称里含有“景林”字样,经营范围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并与一家青岛上市公司共同投资设立私募基金产品。此事经媒体大量宣传报道,导致公众误认为某私募公司与“景林”注册商标及景林相关公司具有特定联系。某管理公司等以某私募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某私募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在《证券日报》发布声明消除影响、变更企业名称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200余万元。
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涉及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之间、企业名称与企业名称之间的纠纷,应当按照诚实信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权利等原则依法处理。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景林”注册商标经过某管理公司等的长期使用,在相应市场领域和相关公众认知中与相关公司形成了显著、稳定的对应关系。某私募公司与原告同属私募基金行业,未经许可将“景林”作为企业字号主体部分进行登记及使用,主观上具有攀附已具较高知名度的“景林”商标和相关公司商誉的目的,客观上已经导致相关公众的误认。某私募公司的企业名称虽经主管部门核准登记,也不能转化为合理使用、善意使用,故某私募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判决某私募公司赔偿某管理公司等经济损失(含合理开支)300000元、变更公司名称并在《证券日报》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
该案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某私募公司主动履行了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
周六福公司诉儋州某金行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一审案号:(2021)琼0107民初4663号
二审案号:(2022)琼73民终143号
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二审认为,首先,儋州某金行获得授权使用的第33044741号“”商标,使用种类为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等,但儋州某金行系自己作为销售主体对外销售商品,并不属于上述第35类提供广告、替他人推销的服务,其在店铺门头及店铺形象墙上使用该商标,不属于合法、合理使用商标的情形。其次,儋州某金行获得授权使用的第27903713号“”商标,字体在同一行,且字体大小相同。但儋州某金行在其店铺门头及店铺形象墙上将该商标的文字分为上下两行,且突出使用“香港周六福珠寶金行”文字,该标识明显与第27903713号商标不同,故也不属于合理、合法使用第27903713号商标的情形。最后,周六福公司所享有的注册商标,经过其长期、持续、广泛的使用,已经具有了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显著性,相关公众见到包含“周六福”字样的珠宝店,很容易联想到是周六福公司的店铺,因此儋州某金行在其销售珠宝的店铺门头及店铺形象墙上突出使用“香港周六福珠寶金行”文字,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所销售的商品来源于周六福公司或与其具有关联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儋州某金行的行为侵犯了周六福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遂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人陈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案
一审案号:(2021)琼0271刑初103号
二审案号:(2021)琼73刑终5号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影视作品,侵权影视作品数量共计1187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应依法惩处。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当庭自愿认罪,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但不符合适用缓刑条件。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没收犯罪工具和违法所得。宣判后,陈某某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改判量刑并对其适用缓刑。
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二审认为,上诉人陈某某的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一审判决已对陈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并当庭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量刑适当。陈某某在二审期间没有新的从轻或者减轻量刑情节,对其请求改判量刑的意见不予采纳。陈某某在本案之前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和追逃数年,主动投案被取保候审后又犯本罪,其行为表现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情形,对其请求适用缓刑的意见亦不予采纳。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周某与海南某技术公司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案
案号:(2022)琼73执1号
申请执行人周某与被执行人海南某技术公司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于2021年12月28日作出(2021)琼73知民初20号民事判决,判令海南某技术公司将四刃带钻、扩、铰一体麻花钻实用新型专利返还给周某,并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20日内向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提交变更专利权人的相关手续。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海南某技术公司负担。双方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生效后,周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即与国家知识产权局、海南省知识产权局进行对接,积极协调办理程序,劝导被执行人积极主动履行义务,及时将专利返还给申请执行人周某以化解双方纠纷,并向其释明生效判决属依法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阐明利害关系。经过释明与思想沟通后,被执行人海南某技术公司同意主动办理,承诺将尽快完成专利权人变更的相关手续。随后,在执行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传递、送达办理变更专利权人所需材料。
在法院的跟踪督促下,被执行人海南某技术公司委托代理机构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变更专利权人申请文件,国家知识产权局随后将涉案专利权变更登记到申请人名下。本案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