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语
随着网络的快速发展,检索工具和传播形式日益更新,影视资源的获取不再是一件难事。然而,一部优质的影视作品,凝结了编剧、导演、剪辑师、演员等多个主体的智力劳动,观众有必要为此“买单”。部分网络平台为了吸引网友的关注、赚流量,在平台上发布一些热播影视剧让网友免费观看,该行为侵害了权益人对影片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面对侵权,诉讼是极为重要的维权手段,然而相对网络传播速度来说,诉讼周期显得极为漫长,那么被侵权人就只能“坐以待毙”吗?行为保全或许可以带来出路。
基本案情
海南某公司和北京某公司以A公司、B公司、C公司侵犯其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将上诉三公司列为被告诉至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诉讼中,海南某公司和北京某公司提出行为保全申请,称其依法享有电视剧《谁是被害者》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申请人A公司、B公司、C公司在未经其许可的情况下,在运营的APP同步上传涉案电视剧内容,供公众在线观看,侵犯了申请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其发函要求被申请人停止侵权行为后,被申请人不但未停止侵权行为,还采取地域屏蔽和用户账号等级限制的方式继续向用户提供涉案电视剧,并持续通过片头广告等形式进行获利,故申请责令三被申请人立即停止通过其运营的APP实施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被申请人A公司、B公司、C公司则对海南某公司和北京某公司是否享有电视剧《谁是被害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提出异议。
裁判结果
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法院可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首先,本案两申请人系经出品公司授权,合法取得了相应期限内《谁是被害者》影视作品的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该权利效力稳定,应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根据申请人的证据显示,被申请人在未获得合法授权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的APP上提供有涉案影视作品的播放服务,侵犯申请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可能性很大。其次,从申请人起诉到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需要一定的审理时间,影视作品传播时效性强,市场周期较短,如不及时制止被诉侵权行为可能会导致申请人胜诉后已经过了涉案影视作品的市场周期,给申请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再次,本案所采取的行为保全措施仅涉及责令被申请人停止通过APP传播电视剧《谁是被害者》的行为,并不涉及APP中其他无关内容的播放,不会影响被申请人经营的APP其他业务的正常开展,不会造成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失衡,亦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两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法院予以准许,遂作出裁定:责令被申请人A公司、B公司、C公司立即停止通过某APP传播电视剧《谁是被害者》的行为。
典型意义
相较于传统媒体,网络媒体传播速度更快,受众人群更广。热播影视作品传播时效性强,市场周期较短,当其正在或者即将受到侵害时,如不及时制止被诉侵权行为,可能会导致申请人即使胜诉也已经过了涉案影视作品的市场周期,给申请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当结合网络环境的特点,判断被诉行为在网络传播中的持续性和侵害申请人的紧急性。在被诉行为构成较高侵权可能性,如不采取措施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情况下,应当及时适用诉讼救济制度,限制损害后果的扩大。法院裁定在影视剧热播期间保障了权利人的信息独家传播权,避免了公司的利益受到不可弥补的损害。该保全不仅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促进影视剧行业和谐、稳定的发展。
法官提示
行为保全申请得到支持应当满足两个条件:首先,被诉行为存在侵害申请人权益的可能性较高;其次,行为保全满足紧迫性和必要性的要求。紧迫性表现为如不及时制止相关行为将使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必要性表现为作出禁令不会使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利益失衡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主流视频服务商应当树立尊重知识产权的意识,严格审查影视资源的来源是否获得合法授权,安排专人负责对播放的影片进行知识产权审查,及时预防相关法律风险,促进企业合规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