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龙华区鸿佑天泽渔具商行:本院依法受理(2024)琼73民初20号,东莞市道滘骏唐电子产品加工部诉海口龙华区鸿佑天泽渔具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海口龙华区鸿佑天泽渔具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东莞市道滘骏唐电子产品加工部经济损失5986元,合理维权开支700元,共计6686元;二、驳回原告东莞市道滘骏唐电子产品加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东莞市道滘骏唐电子产品加工部负担1150元,由被告海口龙华区鸿佑天泽渔具商行负担1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