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是债务人履行债务的重要保障,是“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公里。要解决实践中“执行难”问题,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贯彻落实是关键。该理念强调“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权益的影响”,最终实现民事强制执行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基 本 案 情
在某建筑工程公司与某能源科技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中,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支持了某建筑工程公司的部分诉讼请求,判决某能源科技公司返还某建筑工程公司款项504.9万元。2024年2月1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一审判决予以维持。随后在本院的执行工作中,被执行人某能源科技公司对本院冻结其银行账户的行为不服,认为该账户系用于缴纳员工社保费用的专款专用账户,其经营期限虽已到期但仍有员工留守和处理相关事务,基于保障劳动者基本权利的原则不应冻结该账户,遂向本院提出了书面异议,申请本院对该账户解除冻结。
裁 判 结 果
自贸港知产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规定的情况为被执行人是社会保险机构时,法院不应查封、冻结和扣划该社会保险机构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账户。本案中,某能源科技公司作为生效判决的被执行人,负有法定的履行义务,某能源科技公司并非社会保险机构,法院冻结的账户并不属于社会保险机构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账户。且在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前,该账户主要资金余额系来源于第三方支付的项目尾款,亦不属于专项资金,不能排除执行。故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的冻结和扣划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另结合本案查证的事实,某能源科技公司的经营期限虽已届满但仍未注销,确需员工留守处理公司相关事宜,为员工缴纳社保费用亦属法定义务。因此,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利,降低不能及时缴纳社保费用对劳动者产生的不利影响,酌情考虑当前情况下处理公司相关事宜需要合理时间,法院部分支持了某能源科技公司的异议请求,即以近三个月为员工实际缴纳的社保费用平均值为基数,裁定解除该账户内12个月社保费用的额度冻结,将其余已实际冻结、扣划的存款划拨给申请执行人某建筑工程公司。执行异议裁定书送达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满意,未提出复议申请,目前该裁定已发生效力并执行完毕。
典 型 意 义
本案涉及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贯彻落实。本案中,被执行人某能源科技公司所在地为上海,根据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缴纳的相关要求,确需通过专门的社会保险缴费账户履行为员工缴纳社保费用的法定义务,而社保断缴必然会对劳动者产生一定影响,自贸港知产法院充分考虑客观实际,合理权衡双方利益,遂作出上述裁定,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认可,妥善解决了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在民事执行程序中的冲突,在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实现和被执行人的权益保障中找到了恰当的平衡,真正做到了“强制执行有力度,善意执行有温度”。
法 官 说 法
被执行人的权益保障是司法考量的其中一个方面,执行人员应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衡量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乃至社会公共利益,做出导向整体利益最大化的选择。执行工作并不是冰冷地走程序,更应致力于纠纷的实质性化解,在充分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又要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权益的影响,既要彰显司法的力度,更要传递司法的温度,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文:刘小倩 黄文鲲